懵了吧?开篇上这图什么意思呢?
就是为了告诉您,2017年底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第56号文件,在2018年6月1日(也就是本周五)起就要实施了!
那您可能会说跟我有什么关系?!
那可不一定哦!
下面小编为您解读,是否CARE请您斟酌
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,即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/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)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解析: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、物品的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、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。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
一: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、入境、或者过境中国的船舶)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向中国海关申报。
二: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。
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。
解析: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1. 发货人代码 (为必填项)
2.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(为必填项)
3.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为选填项)
4. 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“TO ORDER”)
5. 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6.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7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8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9. 收货人的AEO企业编码(选填项,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)
10. 通知方的代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11.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(若为指示提单)的详细信息,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(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) 或组织机构代码(Organization Code)及其联系方式。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,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(Central Index Key), EIN 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等。
解析:中国海关发布了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供企业参考,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。填写格式为“代码缩写+企业代码”,例如: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,应填写“USCI+代码”,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“OC+代码”。
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,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、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9999+企业代码”;为自然人的,应当填写身份证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,填写格式分别为“ID+身份证号”、“PASSPORT+护照号”、“8888+身份代码”。
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,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物的预配舱单。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,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。
注意,船公司不对收、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。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“船运指示”中提交准确的收、发货人代码。
海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。
比如“连衣裙”只能填写“Dresses”(连衣裙),不能填写“Apparel”(服装)了,如果填写不规范,系统会自动退单。
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,货物将会被扣,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。请大家务必引起注意!
所以您看,这海关2017年第56号文件跟您有关系吗?
深圳货运代理大概已经猜到您在担心什么
什么都不用担心!把您的所有担心都交给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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